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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数字未来——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于11月22日胜利召开,作为峰会的重要活动之一,“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颁奖典礼于11月22日在乌镇举办,该项大赛是聚焦数字经济、贯穿全年的国际性赛事,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和数字经济交流合作的高端平台。今年,大赛结合国家战略、前沿科技设置了智能物联、智能网联汽车、数字医疗、工业互联网数字文化五大赛道,以及AI+创新应用特色赛。

作为峰会的重要活动之一,“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颁奖典礼于11月22日在乌镇举办,经过激烈角逐,归芯科技的“全场景多模态终端直连卫星通信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得了2024“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评委和专家组的一致好评,从参赛的全球27个国家的1048个优秀项目中脱颖而出,最终斩获智能物联赛道特等奖。

有专家表示,在这场卫星通信产业的“抢位战”中,谁能在手机直连卫星这一赛道领跑,就能在未来6G时代占据非地面通信的标准制定和规则塑造的制高点。当前,全球移动终端用户规模已经超过56亿,庞大的存量市场为卫星通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根据权威机构NSR的预测,未来十年内,全球手机直连卫星市场的累计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曾经,卫星通信似乎只是专业人士和特殊领域的专属工具,而如今,它正悄然走进我们普通人的生活,从戈壁遇险车辆到深山探险救援、从山区居民、护林员、科考队员也能够实时联系。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卫星通信终端正经历着一场令人瞩目的变革,逐渐从高端神秘的领域走向大众,变得越来越亲民。

归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聚焦于卫星通信、5G、自组网通信等全场景通信技术的平台型芯片设计企业。归芯科技面向超万亿产值规模的卫星互联网、蜂窝物联网、泛智能终端、通信自组网等行业领域,提供系统平台级软硬件解决方案,公司以其团队稀缺性和在新兴产业细分市场的特别性,将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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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会议议题通知不完整,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典型案例。 通知议案和审议议案不一致,股东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持有某集团公司21.57%的股份,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之父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经理。 2019年4月,公司董事长李某于案涉股东会召开前15日,在股东微信群发布了召开案涉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讨论的议案,即《关于召开解决公司危机及实缴注册资本的特别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此次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中实际审议了八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未按期缴纳认缴资本金处理的议案》《关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免去董事及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并通过表决最终作出了:所有股东将未实缴部分以零元分别转让给李某和某持股平台(陈某某退出普通合伙人身份);公司不设董事会,原董事会立刻解散,免除陈某某董事职务;选举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免除陈某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修改公司章程等六项决议。股东陈某未参加该次股东会。后陈某以案涉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不一致,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在案涉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中,并未完整通知会议议题,属于通知事项不完整,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其次,上述召集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案涉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未通知议题包含转让股东出资、解散董事会、任免董事及经理、修改章程等内容,均系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亦与股东陈某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现陈某作为股东未得到讨论上述议题的通知,亦未能到会向其他股东就上述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导致其股东权利受到了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会议召集程序法官表示,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时的决议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在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的规定,新增了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即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瑕疵的公司决议,若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裁定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 该案中,会议议题未完整通知股东,属于召集程序的瑕疵,由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对应参会人员进行通知的意义,除了便于股东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更在于为参会人员能够有效行使其表决权而预留合理的准备期间。因此,会议通知的内容除涉及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之外,还应将会议拟表决的议题内容包括在内,且对该议题内容的描述应尽可能地明确与具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参会股东的表决权。 案涉股东会所讨论的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议题在会前未通知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导致其无法通过参与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发言权,使其不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对决议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实质性影响,故该案召集程序的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不符合适用“裁量驳回”的情形。 对此,法官建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尽量避免因公司决议被撤销而导致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