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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 | 格隆汇10.29盘前要点—港A美股你需要关注的大事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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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撕毁法院文书不对,当时情绪过激了,请给我一些时间认真消化。”在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排除妨害一案中,张某没有上诉,也不履行执行义务,当执行法官出示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时,情绪激动当场撕毁法律文书,甚至在被行政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今年1月17日,该案被移交给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华州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弥继峰拿到案件卷宗,看到张某在看守所还在使用缓兵之计时,不由皱了皱眉,这明显又是一个“骨头案”。
该案之所以能高效执结,要得益于陕西法院在人民法庭推进的“审执结合”新模式,该模式借助人民法庭熟悉审判、深入基层的便利条件,真正做到审判兼顾执行、执行熟悉审判,不但减轻了当事人负担,还提高了执行效率。据悉,陕西省已有93个人民法庭实现“审执结合”,累计办理执行案件641件,执行到位金额6449.5万元。
据介绍,该中心2023年初在全省率先建成,置身其中可以深刻感觉到科技感满满、信息化十足。“智慧查控执行员”系统,实现24小时自助批量查询、批量冻结、续封等全流程服务;电子卷宗“智能中间库”能够对纸质卷宗全流程跟踪管理、推动执行办公办案实现无纸化;“线上”法拍案件执行财产处置协作机制,有效解决了法拍房屋的快速定向询价难题;与十余家协助单位建立的线上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解决了自动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难题;“执行110”工作机制,让干警24小时在线随时出动……信息化为执行工作插上了高科技翅膀。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事务集约化、流程化管理,打造一站式高效便捷执行全流程服务体系,今年,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事务服务中心迭代升级,2.0版本正式投入使用。事务服务中心以“程序集约、执行提速、来访速接”为核心,设立执前督促、初次接待等服务窗口,采取柜台上、会谈式的开放办公方式,真正做到“进门有引导、问询有回音、诉求有反馈”。
“一站式执行事务服务改革,是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陕西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党彬表示,榆阳区法院、神木法院组建执行事务服务中心的成功经验为全省法院提供了很好的范本,通过突出执行事务服务中心的便民、利民,不但打通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双向沟通渠道,提升了执行效率,还极大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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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和林格尔县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清洗后的餐具未放置在消毒柜内。经调查,该批待使用的餐具未进行消毒。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hth最新首页登录,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额尔古纳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对场所和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清洁维护,食品处理区地面、墙面有破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达茂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加工区存放着发芽土豆,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中学食堂,发现该中学食堂仍然使用发芽土豆,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现场对14袋发芽土豆采取了就地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材料内容记录不完善,未按规定做到每日检查3项风险管控清单内容并查找1项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某中学(在校师生7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面点间正在使用的和面机外壳生锈,且机身缝隙有污垢未做定期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前进行整改。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了新的和面机,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2024年6月15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在乌拉特中旗某中学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 蔬菜)时未查验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前进行整改。6月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2024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留样柜内无留样食品。经查,因该校食堂留样柜不制冷需进行维修,留样人员提前对留样食品进行了处理,导致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