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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调查得知,当事人孙婆婆今年94岁,育有一子三女,多年前丧偶,目前独居,双眼近乎失明,听力下降,患有慢性肾炎及肠胃疾病,常年吃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孙婆婆与儿子、儿媳间矛盾较多,经常起争执;大女儿、三女儿常年在外地打工,二女儿腿脚有残疾,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四子女对孙婆婆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的分担存在较大争议,老人不同意住养老院,有能力照顾的女儿都在外地,当地社区、妇联等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果,孙婆婆因无人赡养生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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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了解到,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方面积极协同联动、探索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地方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关系认识不清、检察机关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限度不清、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沟通不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程序有待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环节各部门衔接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

本次印发的《意见》共13条,对实践中存在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决定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在公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未在检察机关公告期内函告的,视为不立案启动索赔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索赔磋商时,可以在正式磋商前,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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